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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不规范不等于食品不安全,不支持十倍索赔!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王斌   2022-10-10 阅读:38

当“互联网”遇上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经营者如何依法维权,裁判者如何依法裁判,是我们必须要厘清的问题。那么,以中文标签不规范为由要求商家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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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

简介

2019年10月4日,赵某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某商品直营店销售的俄罗斯蜂蜜,合计支付货款2490元。该直营店向赵某邮寄案涉蜂蜜后,根据其要求补寄了案涉蜂蜜中文标签,该中文标签注明商品名称为俄罗斯椴树蜜,配料及含量为100%天然椴树蜜,波美度为40度41度(蜂蜜浓度及含水量),原产国为俄罗斯,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2019年7月1日),储存条件为常温干燥避光,食用方法为打开即食,冲水饮用,净含量为1.25KG,储存相对湿度低于75%。因该中文标签未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及经销商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无中文营养标签。赵某认为,案涉蜂蜜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将某商品直营店起诉至绥芬河市法院,要求该直营店退还其购买蜂蜜货款2490元,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49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某商品直营店提供的证据,其销售给原告赵某的案涉蜂蜜是经过我国海关报关及检验检疫后准予入境销售的产品,从海关对蜂蜜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来看,该蜂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原告赵某却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销售的案涉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等。案涉蜂蜜的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应属中文标签存在瑕疵。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蜂蜜的中文标签虽然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但对于“误导”的认定要以一般社会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基准,案涉中文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并不是导致原告购买案涉蜂蜜的根本原因,原告也未因此产生实质性的错误认识。原告系基于现有中文标签内容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标签的不完整并不构成对原告的“误导”。

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蜂蜜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案涉蜂蜜中文标签有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蜂蜜货款2490元,并赔偿货款十倍赔偿金249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法院未支持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某商品直营店赔偿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却并不能免除经营者按规定所应承担的提供完整标签的义务,亦不能因此否定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所施加的行政处罚。

在此法官提醒各商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费者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升,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商家在标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实际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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